三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工作,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办法。
一、生育医疗补助范围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含计划生育及经鉴定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医疗费用。
该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二、生育医疗费补助定额
(一)顺产补助定额:一次性补助1800元。
(二)难产补助定额
1.剖宫产:一次性补助3500元。
2.使用助产术(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等):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产后出血:按实际输血量每200毫升补助2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女职工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准生证的,第一次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五)生育多胞胎(双胞胎及以上)的,每多生一子女,增加600元。
其他各类产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的补助办法
(一)财政核拨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按补助定额全额补助。
(二)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按补助定额50%补助,另外50%由所在单位补助。
(三)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由原单位报销。
四、申领女工生育医疗补助费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条件的职工,产后六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生二胎证明、婴儿出生证、住院发票、病历等有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不同补助类别给予补助。
五、生育补助金的管理
(一)生育补助金由市医保中心在上年末提出当年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审核数在季末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二)市医保中心应严格审核手续,加强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六、附则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工于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生育的补助按本办法执行,7月1日前生育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2001〕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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