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明院办党〔2017〕6号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明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院(部),校直各单位:
《三明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此件在校园网发布)
三明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和《三明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全称为三明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下同),两会代表合一。
第三条“双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四条“双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学院、部门(一般以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三明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双代会”主要职权
第七条“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
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履行以下程序:
“双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未获得“双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要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双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校工会委员会、“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等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3.评议监督权。
在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听取和评议上届(次)“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双代会”评估、师德师风评议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4.其它民主权力。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双代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作出会议决议。
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并提交“双代会”审议,未经“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双代会”票决等通过,并向教职工公开,未公开又未经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学校领导干部违反“双代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双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和加入学校工会的会员,均有当选“双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双代会”代表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教职工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双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二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区,由教职工和工会会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并分配到各选区。
“双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突出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其中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人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及换届时推荐的下届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双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各选区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提名,产生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选区全体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当选。
代表选出后,各选区将选举结果书面报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要进行公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
第十一条“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代表任期内对所在选区教职工和工会会员负责,并接受选区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监督。代表违纪违法或严重失职,不履行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部门)可以向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区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超过选区教职工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经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该选区可按原选举程序补选代表。
代表任期未满而退休或离职,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如果其所在选区正式代表不足2名,可以按程序增选。
第十三条“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授、博士代表参加“双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四条“双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双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双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双代会”的决议,完成 “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双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根据各学院、部门代表人数的情况,“双代会”一般采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并民主推选正、副团长。组团方案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各学院、部门协商确定。
代表团团长职责是: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做好讨论情况汇报和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代表团所涉及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并及时向“双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双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人数由学校自行确定。主席团成员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双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举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学校发展和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双代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面临的形势任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和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双代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评议,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含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双代会”代表相同,并同时换届。
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10%左右(不少于1人),经审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在充分征求各基层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由上届委员会提名委员候选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预备会上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产生以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程序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进行工作分工。同时,通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双代会”召开所需经费由学校行政列支。经费使用应本着讲究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章“双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双代会”换届时应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可设立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若干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大会召开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双代会召开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的教职工有较充裕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双代会有关工作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专门工作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双代会”召开或换届,由校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校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方法。
第三十条“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校党委下发召开“双代会”的通知,或批转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召开“双代会”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届期内“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章“双代会”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双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双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代表,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三十四条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4.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双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五条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组在“双代会”上报告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大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双代会”议程
第三十六条“双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双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或“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全体“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 “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双代会”的筹备情况(作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专门工作组人员组成方案(换届);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并报告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校工作报告;
5.作学校财务报告;
6.作工会工作报告;
7.作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8.作工会经审工作报告;
9.作提案工作报告;
10.由工会主席或由“双代会”主席团负责人、秘书长和“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报告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
11.“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提案工作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12.主席团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报告“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13.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方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审议;
14.“双代会”代表作大会发言;
15.进行大会选举、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16.学校领导讲话;
17.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校务公开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双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双代会”正式会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校领导研究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双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双代会”可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2.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3.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双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4.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季度(月)的一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待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5.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双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6.代表培训制度。每次“双代会”或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应进行形势任务、“双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每次“双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可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7.检查评估制度。党政工组织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单位是否按期召开“双代会”和职权、程序落实情况、会议成效等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立卷归档制度。“双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双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健全“双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双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双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双代会”工作,协调、解决“双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双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双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双代会”的监督;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双代会”各项工作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双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双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保障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5.做好“双代会”代表的培训。
6.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2007年制定的《三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
